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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4-01-26 18:19   文字:【】【】【

  万向注册-注册网址GBT 35954-2018 化妆品中10种美白祛斑剂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在学法规的路上,希望大家不要局限于国内的法规,可以多了解一下国外的法规,不过有时候想学也挺难的,很多国外网站受管控都浏览不了,对于出口业务的企业多少都是委托专业的第三方办理相关业务。为什么要学国外法规?因为国内很多法规及相关文件也是参考国外的,比如欧美日韩,毕竟国外在合规或安全等问题都比国内早很多,当下我过化妆品法规相对全球来说,可以说是最严的,但也存在不足之处,比如国内在产品和原料的安全数据非常少,所以有了安评,药监也允许参考国外权威机构的数据,当你不断阅读国外权威机构的数据,回头看国内的就发现这个差距不是一点点,比如你们的安评参考文献,发现他们的数据很多都是几十年前的数据,再找找国内的,真的太少了,随着《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原料备案报送等相关法规实施,2023年起化妆品注册备案时需要提供全部原料的安全相关信息,2024年5月起需要提供完整版产品安全评估报告。未来10年是我们积累完善自己数据的时代,上传安评也是为了更好收集数据。

  关于安评毒理的知识点日后再和大家分享,今天先了解关于祛斑美白的原料,来自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的几位老师总结,请认真阅读完,不要光看图,这样对你没有什么作用,没有捷径,现在省下来的时间,未来一定会翻倍补上。

  黄湘鹭(1985—),女,研究生学历,硕士,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食品、化妆品的质量控制与风险评估领域相关研究。#通信作者:邢书霞(1970—),女,研究生学历,硕士,研究员,主要从事食品、化妆品的质量控制与风险评估领域相 关研究。联系电话 E-mail:

  梳理全球范围内主要的化妆品生产国家和地区关于祛斑美白化妆品的相关法规,对祛斑美白原料管理方面所面临的挑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主要的化妆品生产国家和地区为研究对象,如欧盟、美国、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通过对不同国家及地区的化妆品分类界定、管理方式进行研究比对,并结合我国目前的祛斑美白原料管理现状和问题,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建议。

  由于我国消费者追求以“白皙”为美的消费理念,市场对祛斑美白类产品的需求日益增高。而其他亚洲国家对祛斑美白类产品的关注度也不亚于中国,比如日本、韩国等。但与文化传统、生活习惯、审美标准及人种差异有关,欧美国家则对皮肤的白净程度要求不高。因此,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祛斑美白类产品的管理模式有所不同。本文概述了全球主要化妆品生产国家和地区关于祛斑美白化妆品的相关法规,同时归纳了我国祛斑美白化妆品的使用情况,并对祛斑美白原料管理方面面临的挑战进行了梳理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为完善我国化妆品安全监管体系提供参考。

  不同国家或地区根据本国的国情(比如消费者使用习惯的考虑等)以及监管需求,对同类功效的化妆品采取了不同的监管措施,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就是分类管理。表 1列出了不同国家或地区对祛斑美白化妆品的分类管理情况。

  我国对化妆品产品的界定取决于产品的功效宣称。参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2]中相关内容,宣称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为祛斑类化妆品,应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注册管理,若仅宣称对皮肤本身产生美白增白效果,则按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备案管理。鉴于 2011年东洋之花美白面膜氢醌超标事件和 2013年日本杜鹃醇致白斑事件,为确保消费者的化妆品使用安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原食药总局”)将美白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纳入祛斑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中进行管理[13],并明确了祛斑美白化妆品的范围界定和管理方式[14]:凡产品宣称可对皮肤本身产生美白增白效果的,严格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许可管理;产品通过物理遮盖方式发生效果,且功效宣称中明确含有美白、增白文字表述的,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管理,审核要求参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规定执行;产品明示或暗示消费者是通过物理遮盖方式发生效果,功效宣称中不含有美白、增白文字表述的,按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备案管理。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不得宣称美白功效。

  我国最新颁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调整了化妆品的分类,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实行分类管理,明确将特殊用途化妆品调整为特殊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调整为普通化妆品,祛斑美白类化妆品按照特殊化妆品进行注册管理。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15](以下简称《规范》)是我国化妆品领域目前最为重要的技术法规,《规范》对化妆品的相关定义、安全通用要求、禁限用组分、准用组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凡在中国境内销售或进口的化妆品,必须满足《规范》中的技术要求[16]。《规范》没有单独设立祛斑美白功效原料清单,而是通过安全通用要求及禁限用物质清单对可能起到祛斑美白作用的原料进行管理,比如氢醌、汞等。

  欧盟“化妆品法规 1223/2009”(以下简称“欧盟法规”)规定,欧盟成员国的主管部门具有最终判定产品分类的责任,须结合实际情况(例如产品宣称、产品功能和作用机理)逐一分析,判断某个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欧盟法规”前言说明条款第 7条将美白化妆品归为化妆品范畴。欧盟指导手册进一步明确,以改善皮肤色素沉着障碍(如黄褐斑、雀斑)为目的的产品(中国法规定义下的祛斑化妆品),归为药品范畴。

  “欧盟法规”没有区分普通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而是更侧重于化妆品原料的分类和管理,建立了多种原料清单,包括禁用组分清单、限用组分清单及准用组分(防晒剂、防腐剂、着色剂)清单,化妆品中所使用的的原料必须符合相关要求。“欧盟法规”界定了欧盟官方和企业各自的责任,欧盟政府主要负责“欧盟法规”中各类清单中物质的风险评估,为其制修订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对除此之外所使用的原料和最终产品的安全性负责。对于祛斑美白类产品,欧盟没有单独设立清单,该类原料除符合“欧盟法规”要求外,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由企业负责。

  在美国,判断某个产品是属于化妆品、药品、或者既是化妆品又是药品,取决于该产品的预期用途(功效宣称、成分及消费者认知)[17]。药品中有一类非处方(OTC,Over-the-Counter)药品,OTC药品是指通过了新药审批或收录于 OTC专论中的产品。符合 OTC专论要求的产品,无需经过上市前审批;不符合 OTC专论的产品则需要在上市前经过严格的新药申请程序,这类产品称为 NDA (New Drug Application)药物。美国 FDA对于皮肤漂白活性成分(Skin bleaching active ingredient)的定义[18]是,通过抑制皮肤细胞的黑色素生成,能够对有色素沉淀症状的局部(limited area)皮肤进行漂白(bleaching)或淡化(lighten),如色斑。其重点在于对局部色素沉淀皮肤的漂白或淡化(类似于我国所宣称的祛斑功效),而不是淡化皮肤色泽起到美容的目的。添加皮肤漂白活性成分的产品属于药品范畴。因此,对于祛斑美白产品,根据是否影响人体结构或功能,及功效宣称的不同,按化妆品、OTC专论药品或 NDA审批药品进行管理。

  美国 FDA仅批准过氢醌作为祛斑美白活性物质的 OTC药品,但由于其潜在致癌性和副作用,FDA已计划将氢醌从 OTC专论中删除,并按照新药进行管理,着重上市前的评估[19]。FDA建立祛斑美白 OTC药品的初衷是用于治疗,重点在于对局部色素沉淀皮肤的漂白或淡化(类似于我国所宣称的祛斑功效),而不是淡化皮肤色泽起到美容的目的。在监管中,FDA仅向宣称祛斑功效的化妆品企业发了警告信[20-21],要求其按照 OTC药品进行产品生产和销售[22],并没有要求宣称美白的化妆品按照 OTC药品进行监管。

  化妆品在日本可分为两大类,即化妆品和医药部外品。医药部外品(Quasi-Drug)类似于我国所称的特殊化妆品,包括育发剂、脱毛剂、染发剂、烫发剂等。日本《医药品、医疗器械等品质、功效及安全性保证等有关法律》(简称《药机法》)对化妆品及医药部外的功效范围做出了相关规定,可作为产品界定的重要参考。对于祛斑美白产品,依据产品宣称和作用机理判断是作为化妆品还是医药部外品。如果产品仅宣称“亮泽皮肤”的作用,只需按照普通化妆品进行管理;若在美白宣称的基础上进一步宣称“通过抑制黑色素生成,去除或淡化色斑或雀斑”的功能,则需按照医药部外品进行管理。

  日本厚生劳动省或行业协会官方没有公布祛斑美白组分清单,因为除了氧化型染发剂、烫发剂、药浴产品和牙膏外,其他被接受的医药部外品活性成分清单(包括祛斑美白组分清单)均属于别纸规格,也就是企业自行制定原料规格,产品申报时提交厚生劳动省,但不做公开,其目的是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在获得厚生劳动省的许可后,相关活性成分资料由申报企业自行管理。HIDEYA等[23]综述了日本医药部外品中部分获批的祛斑美白成分,具体见表 2。

  化妆品在韩国可分为两大类,即一般化妆品和机能性化妆品。韩国《化妆品法》和《化妆品法施行规则》明确了有助于美白肌肤的产品界定范畴:具有防止肌肤黑色素沉淀、抑制黄褐斑和雀斑产生的功效,有助于美白肌肤的化妆品;具有淡化沉淀到肌肤的黑色素的功效,有助于美白肌肤的化妆品。因此祛斑美白类产品在韩国属于机能性化妆品范畴。

  机能性化妆品的功效原料按照《机能性化妆品审查相关规定》[24]进行管理,是基于原料的管理制度,韩国政府负责制定“已认可的机能性原料”清单,包括用于祛斑美白化妆品中的活性成分种类和含量,具体见表 3。在生产或进口机能性化妆品前,企业需要提交相关资料向韩国食药厅进行申报,获得批准后才可以生产或进口。当使用清单以外的功效原料时,需要在申报机能性化妆品时提交相应资料。韩国政府制定了弹性的申报材料要求,若使用的祛斑美白成分符合韩国官方公布的功效成分及其含量,使用的标准及试验方法在《机能性化妆品标准及试验方法》[25]的范畴内,则可以豁免相关资料的提交,大大提高申报效率。

  中国台湾地区以产品是否含有《特定用途化妆品成分名称及使用限制表》中的原料,将化妆品分为一般化妆品和特定用途化妆品。特定用途化妆品是指具有防晒、染发、烫发、止汗制臭、牙齿美白或其他用途的化妆品[12]。祛斑美白产品并没有作为单独一类特定用途化妆品,而是部分并入了“其他类”。除非当地卫生福利部门另有规定,产品中含有的特定用途成分应符合《特定用途化妆品成分名称及使用限制表》的规定。中国台湾地区对祛斑美白成分采用肯定列表管理模式,申报企业在选用祛斑美白成分时,必须符合《特定用途化妆品成分名称及使用限制表》或《化妆品成分使用限制表》中的具体要求。若选用的祛斑美白成分列入《特定用途化妆品成分名称及使用限制表》(原《化妆品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基准》),则该产品按特定用途化妆品管理,应向主管机关申请查验登记,经核准并发许可证后,才允许上市;若选用成分列入《化妆品成分使用限制表》,则按一般化妆品管理,需自行完成产品登录及监理产品资讯档案后,才允许上市;若选用成分均未列入《特定用途化妆品成分名称及使用限制表》和《化妆品成分使用限制表》时,需向当地卫生福利部门提交相关的资料(包括产品安全性和功效性),经审核通过后方可作为特定用途化妆品使用。在台湾地区,大多数祛斑美白类产品都经历了由“特殊”变为“一般”的过程,祛斑美白产品作为特定用途化妆品(原含药化妆品)管理上市一段时间后若未发现安全风险问题,则改按一般化妆品管理[26-27]。

  目前可用于化妆品的祛斑美白成分有13种,除了含有四己基癸醇抗坏血酸酯(Ascorbyl Tetraisopalmitate)的祛斑美白类化妆品仍需要按照特定用途化妆品管理,含其余 12种成分的化妆品已按一般化妆品进行管理,仅需简单备案即可[28]。具体见表 4。

  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对产品类别为“祛斑”的化妆品进行查询发现:截至 2020年 1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批准且具有有效批件的特殊用途祛斑化妆品共计 9 852件,占特殊用途化妆品总数的 13.6%,其中国产 5058件,进口 4794件。2016年至 2019年,我国已批准的特殊用途祛斑化妆品件数持续增长,年平均增长率为30.8%。目前,我国特殊用途祛斑类化妆品中使用的祛斑美白功效成分包括烟酰胺、抗坏血酸葡糖苷、熊果苷、3-o-乙基抗坏血酸、光果甘草(glycyrrhiza glabra)根提取物、苯乙基间苯二酚、抗坏血酸磷酸酯钠、抗坏血酸磷酸酯镁、抗坏血酸四异棕榈酸酯、凝血酸等共计 90种,其中烟酰胺、抗坏血酸葡糖苷和熊果苷 3种美白成分的使用频率较高( 17%),且烟酰胺的使用频率高达 31.4%[29]。

  我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未设置美白祛斑功效组分清单,也未收录相应的检测方法。

  自 2008年原食药总局接管化妆品监管职能以来,始终重视化妆品原料和产品的安全监管,《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以列表形式对化妆品中禁、限用组分及准用组分(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和染发剂)进行管理,并对限用组分和准用组分的使用限量、使用条件、限制要求和标识要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组织梳理了我国已注册和备案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发布了《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30]。新颁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将祛斑美白类原料定为风险程度较高的原料,并要求实行注册管理。但在这些原料的管理法规中,未明确祛斑美白功效组分清单,并且它们的检测方法、评价方法不够完善,因此生产企业在选择原料时缺乏明确的依据。而且,部分生产企业为逃避监管,将宣称祛斑美白的产品以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形式进行备案,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以“祛斑”、“美白”为关键词,仅对产品名称进行检索统计,结果发现共计 200件祛斑美白产品以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形式存在。经查成分,包括烟酰胺、熊果苷、抗坏血酸葡糖苷、光果甘草根提取物等常见祛斑美白成分。因注册备案产品使用原料的安全风险不同,安全评价存在不同要求,这些产品可能会给消费者的使用安全带来风险。

  通过分析不同国家或地区对祛斑美白原料的管理情况发现,中国台湾地区、韩国对祛斑美白原料采取正面清单管理方式,日本存在一份内部正面清单,不做公开,而欧盟、美国没有采取针对性的管理。考虑我国目前祛斑美白产品的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建议加强对该类产品的管理力度,建立祛斑美白功效成分的检验方法和功效评价方法,同时借鉴中国台湾地区、韩国和日本的管理思路并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建立祛斑美白剂准用组分表(正面清单),规定安全使用限量及适用范围,规范祛斑美白原料及相关产品的安全及功效管理,积极引导整个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8]中国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化妆品卫生安全管理法[EB/OL]. [2019-08-29].

  [9]中国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特定用途化妆品许可证核发办法. [EB/OL].[2019-08-29].

  [10]中国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化妆品成分使用限制表[EB/OL]. [2019-08-29].

  [11]中国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特定用途化妆品成分名称及使用限制表[EB/OL]. [2019-08-29].

  [28]中国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卫生福利部公告可使用于化妆品中的美白成分有哪些?需辦理上市前查验登记手册吗?[EB/OL]. (2008-12-01) [2020-01-12].

  [29]张凤兰, 吴景, 王钢力, 等. 祛斑美白类化妆品中美白功效成分使用现状调查[J]. 中国卫生检验杂志, 2017(20): 133-136.

  《香料香精化妆品》(双月刊)创刊于1973年,是由上海香料研究所主办,信息中心编辑出版的全国香料、香精行业正式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中文核心期刊。为香料香精化妆品行业工作者必备的参考资料,适合行业内科研、生产、销售、管理和大专院校相关专业师生阅读。刊物在行业内的覆盖面与影响力颇大,是美国化学文摘(CA)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期刊网》和《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CEPS中文电子期刊全文收录刊物之一,在行业内享有一定的威信。

  即将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药监局2022年第16号2022-02-21

  现行有效《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市监总局第46号令2021-08-06

  鼓励过渡《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药监局第2021年77号2021-06-03

  现行有效《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市监总局2021年第35号令2021-01-07

  征求意见《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2022-03-30

  现行有效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标签标识标注要求有关问题的复函2016-08-02

  现行有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提交技术指南(试行)》2021-04-12

  中检院 明确原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的通知2022-04-27

  中检院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事项办理的通知2022-04-27

  国家药监局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复函2022-04-27

  国家药监局 关于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有关问题的复函2022-04-27

  广东药监 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补录及标签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22-04-20

  中检院 关于发布特殊化妆品注册延续申报受理审核要点(试行)2022-01-06

  广东药监 关于加强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知(注销-保质期-结束)2021-12-31

  广东药监 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宜的通告(新证)2021-12-20

  国家药监局 进一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12-01

  国家药监局 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公告2021-10-11

  国家药监局 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的通知2021-10-11

  广东药监 关于原非特化妆品备案系统关闭,停止办理相关事宜通知!2021-09-07

  国家药监局 关于原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相关通告2021-08-20

  国家药监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21-05-07

  国家药监局 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过渡期公告2021-03-05

  中检院 关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和除臭五类特证化妆品过渡期公告2021-02-03

  国家药监局 关于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事项公告2020-12-28

  中科院 使用“中国科学院”、“中科院”等名称违法行为声明2021-07-27

  央视网 关于“央视网合作伙伴”等称号情况的严正声明2016-08-18

  北京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中常见问题的解析(八)过渡期专刊2022-04-26

  中检院 《化妆品受理环节和技术审评等常见问题及解答》汇编2022-04-20

  团体标准《化妆品屏障功效测试 体外重组3D表皮模型》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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